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3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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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軾恆發支付命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18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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