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3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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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周方慰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冠君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3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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