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4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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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侯文欽
被 告 柯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056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次序23被告受分配第2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依該分配表記載,次序23被告之債權原本為4000萬元,於系爭執行事件受分配之金額為3109萬7727元,若依原告主張將次序23被告之債權原本更正為400萬元後,扣除次序24第3順位抵押權之金額1300萬元,則原告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409萬7727元(計算式:3109萬7727元-400萬元-1300萬元=1409萬772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9萬7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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