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8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曾宏義
被 告 林崇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定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0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定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