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109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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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梁月華
被 告 陳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西區派出所,於113年4月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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