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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羅玉婷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2,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98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而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聲請對原告於被繼承人羅濟宗之遺產價值範圍即新臺幣(下同)702,000元內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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