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126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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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元子豪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萬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8萬9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6萬45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嗣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金額為278萬9500元(見本院卷第48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間透過線上遊戲「傳說對決」結識佯裝為「靜琳」(使用不知名之女性照片)之被告,被告得知原告存有積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佯稱與原告交往,並相約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清和門市,被告佯裝為「靜琳」之父,並向原告佯稱:「靜琳」因事要忙,委請其與原告見面,並介紹其擔任公司負責人,因公司運作良善、前景看好,邀約原告共同投資其經營之公司云云,被告其後即佯裝為「靜琳」、「靜琳」之父親接續傳訊息予原告,向其佯稱:需要資金營運公司及購買不動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自110年3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止,陸續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被告上開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合計278萬95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8萬95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可佐,並有上揭刑事案件卷宗(電子卷)可參,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前開主張委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對原告為前開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因而受有278萬9500元之損害,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依上開說明,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78萬9500元,即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且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2年4月24日寄存,並於112年5月4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17頁)。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8萬9500元,及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8萬9500元,及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110年3月31日 2,00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110年4月3日 3,000元 3 110年4月6日 5,000元 4 110年4月9日 8,000元 5 110年4月14日 10,000元 6 110年4月16日 10,000元 7 110年4月18日 3,000元 8 110年4月20日 20,000元 9 110年4月20日 10,000元  110年5月1日 4,000元  110年5月3日 10,000元  110年5月3日 10,000元  110年5月5日 10,000元  110年5月6日 10,000元  110年5月6日 10,000元  110年5月7日 10,000元  110年5月8日 10,000元  110年5月9日 15,000元  110年5月9日 10,000元  110年5月10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0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1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2日 50,000元  110年5月12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3日 50,000元  110年5月13日 50,000元  110年5月14日 200,000元  110年5月14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5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6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7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8日 100,000元  110年5月18日 50,000元  110年5月19日 20,000元  110年5月19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0日 50,000元  110年5月21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1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2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3日 50,000元  110年5月23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5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6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7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7日 50,000元  110年5月27日 30,000元  110年5月28日 50,000元  110年5月28日 20,000元  110年5月29日 20,000元  110年5月31日 20,000元  110年5月31日 150,000元  110年5月31日 50,000元  110年6月1日 20,000元  110年6月1日 50,000元  110年6月2日 20,000元  110年6月2日 20,000元  110年6月3日 20,000元  110年6月3日 200,000元  110年6月3日 20,000元  110年6月3日 70,000元  110年6月4日 20,000元  110年6月4日 20,000元  110年6月4日 20,000元  110年6月5日 20,000元  110年6月5日 20,000元  110年6月6日 20,000元  110年6月6日 30,000元  110年6月7日 20,000元  110年6月14日 10,000元  110年6月15日 5,000元  110年6月17日 100,000元  110年6月20日 4,000元 中信帳戶  110年6月21日 10,000元 中信帳戶  110年6月24日 4,00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110年7月1日 10,000元  110年7月1日 4,000元 中信帳戶  110年7月1日 3,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110年7月4日 5,00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110年7月7日 3,000元  110年7月10日 3,000元  110年7月15日 10,000元  110年7月23日 3,000元  110年7月31日 3,000元  110年8月2日 3,000元  110年8月10日 3,000元  110年8月13日 3,000元  110年8月19日 10,000元  110年8月22日 2,000元  110年8月25日 3,000元  110年8月27日 20,000元  110年8月27日 5,000元  110年9月7日 3,000元  110年9月11日 1,000元  110年9月17日 190,000元  110年9月17日 3,000元  110年9月17日 160,000元  110年9月24日 10,000元  110年9月27日 10,000元  110年9月28日 70,000元  110年10月6日 1,000元 101 110年10月6日 1,000元 102 110年10月8日 23,000元 103 110年10月22日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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