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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被 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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