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1389,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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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超峰塑膠原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妙冠
被 告 馬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6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75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簽立之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見本院卷第16頁)約定已載明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7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超峰塑膠原料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被告陳妙冠、馬進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並簽立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據等,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約定利息依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21%(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2.21%=3.8%),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另簽具增補借據,給予寬限期按月繳息,並調整每月固定還款部分本金,同時展延到期日至115年3月 4日止;

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公司自112年10月11日起辦理停業,自112年11月4日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6款之約定,被告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被告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被告等應連帶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而被告等尚未清償之債務本金合計為3,247,63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貸放債權計算表、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原告放款牌告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24、27-33頁);

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函文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44頁);

而被告等對於原告前開主張,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公司向原告借貸前揭金額,已視為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陳妙冠、馬進財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435,720元 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811,910元 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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