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許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098元。
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請求金額為1,27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原告僅繳納11,098元,尚欠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