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1783,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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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伊尊
被 告 緯臣科技農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佳貞

被 告 廖宣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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