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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3號
反訴原告奕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巫鍾秀琴
訴訟代理人李倬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則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揆諸上開說明,關於反訴原告請求起訴前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即自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9日止共68日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5,157元【計算式:本金6,504,567元+利息(6,504,567×5%×68/365)=6,565,15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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