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211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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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告杜秀鑾
被告詹開慧
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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