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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王麗卿
王笙庄
被 告 邱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參。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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