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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郭瑞豐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當事人間交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及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該案涉及被告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紛爭)及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該案涉及原告之監察人林伯祿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紛爭)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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