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克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林金成
林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二
共有人姓名 持分比例 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林克信 2/60 2/5 2/5 林金成 1/30 2/5 2/5 林麗貞 1/60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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