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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李信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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