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吳世雄
黃綵瑗
被 告 石宇淋
陳慧菁
周燕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3、55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57頁)、答詢表(本院卷第59~65頁)、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7、69頁)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