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962,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李錫東
兼 代理人 李賴雲
被 告 李奇翰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3頁)、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卷第25頁)、本院答詢表(本院卷第27頁)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