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重國,13,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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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13號
原 告 蔣惟綱
被 告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時嘉

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張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7,3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件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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