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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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