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林振彥
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廖繼宏
被告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連帶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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