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重訴,45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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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告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院民事四庭法官吳金玫、民事庭庭長、代表人院長邱志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萬7,01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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