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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7號
上訴人陳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瓊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
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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