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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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