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施水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普通股 1 287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普通股 1 57 003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普通股 1 41 004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普通股 1 38 005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普通股 1 50 006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普通股 1 24 007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普通股 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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