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江阿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附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提單號碼 | 提領公司 | 種類 | 提單簽發日 | 張數 | 提單貨物 | 履行地 |
001 | CMA CGM S.A. | ABQ0000000 |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海運提單 BILL OF LANDING | 2018.08.21 | 3 (即1式3份) | 品名:Sesameseeds 件數:3 containers73670kg | 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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