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李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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