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西藏領渢加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況斯薇
代 理 人 林敏睿律師
劉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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