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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街00號7樓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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