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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李郁芬律師(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後附最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認可並公告之。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二、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已無再進行實益,經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第六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決議,就本破產財團財產除現金餘額新台幣(下同)五萬九千二百三十七元予以最後分配外,其餘不動產、車子部分,或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或有具優先權之租稅債權存在,或已不復尋得,已不足分配予本件破產債權人,故決議全數自本破產財團財產中刪除。
本件破產財團之現金財產為五萬九千二百三十七元,扣除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中間分配日起至最後分配日止,之破產財團費用三千八百九十七元,餘額按比例平均分配於各破產債權人,特依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制作最後分配表,請裁定認可並公告之,俾便作最後分配,以終結本案。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最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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