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欣鮮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雪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欣鮮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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