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0,訴,218,200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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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華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鑫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甲○○
林寬亮
(右二人即璟園汽車旅館)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及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而涉訟,雖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中市與南投縣,惟兩造契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係在南投縣史館路四七二號(即璟園汽車旅館所在地),揆諸前揭規定,共同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僅於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之共同審判籍時始有其適用,既然兩造契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係在南投縣,是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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