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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力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坤鋒
送達代收人 藍素卿
被 告 甲○○即話題
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甲○○(即話題餐館)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零柒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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