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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汶池
送達代收人 張清木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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