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0,訴,477,2001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童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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