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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達代收人 廖慧娟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甲○○、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萬七千一百六十九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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