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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促字第20996號
異 議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異議人與債務人陳雅燕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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