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1,重訴,804,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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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 丙○○
乙○○即游照枝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丙○○、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上訴人丙○○、乙○○各為新臺幣4,805,645、9,213,582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928、138,4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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