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62號
原 告 何鎰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江文玉 律師
被 告 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鈦鉻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乙○○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622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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