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十樓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三五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