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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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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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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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伸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0000000 │ │
│ │張正中 │台中分行 │ │壹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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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僑真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捌萬伍仟零壹拾叁│0000000 │ │
│ │劉秀琴 │台中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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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興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捌萬叁仟玖佰貳拾│0000000 │ │
│ │司 高啟嵐 │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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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東印貿易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玖仟肆佰陸拾壹元│0000000 │ │
│ │黃勇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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