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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趕工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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