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3,票,15498,20090319,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票字第15498號
抗 告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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