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3,重訴,242,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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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甲○○
原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528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建物現值約每平方公尺4,85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309,404元,【(4,857×15,972.7=77,579,404)+(1,290,000+60,000×24=2,730,000)=80,309,4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18,72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3,528元,應補繳新台幣47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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