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三號
被 告 丑○○
被 告 子○○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被 告 乙○○
被 告 午○○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複 代理人 酉○○
被 告 庚○○
被 告 未○○
被 告 己○○
被 告 申○○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巳○○
被 告 辰○○
被 告 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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