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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均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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