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保險,27,2006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丁○○
乙○○
戊○○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四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另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360元(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56,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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