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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蜜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
106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4,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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