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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村三十一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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